攜帶式燈具分為由饋電網供電和自帶電源兩種。由饋電網供電的燈具,從防爆接線箱(盒)或防爆插銷至燈具之間應使用橡套電纜,其接地或接零線芯應在同一護套內;電纜應采用主線芯最小允許截面為25平方毫米的YC、YCW重型橡套電纜。在這里要特別強調一點:攜帶式燈具的電纜不允許有中間接頭。
筆者所在單位曾發生過這樣一起事故:某夜晚搶修乙烯輸送泵,接臨時防爆燈二盞,防爆標志為dIICT4。當鉗工拿起
燈具靠近泵體細看時,引燃從泵體泄漏的乙烯氣體,將其中一人面部灼傷。經檢查燈具的防爆性能正常,問題出在燈具的電纜上。原來,距燈具1
5m處有一電纜接頭,用絕緣包布纏繞,接引燈具電纜時在地上拖曳,露出電纜線芯,當鉗工提起燈具照射泵體時,該裸露線芯碰到設備基礎槽鋼上,遂對地打火,
引燃乙烯混合氣體。這起事故暴露了我們防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。事故發生后,我們對所有攜帶式燈具及其電纜線進行了仔細檢查,排除了發生類似事故的隱患。這
起事故告訴我們,在電氣防爆安全管理上,決不能存在僥幸心理,要嚴格按照相關規程和要求去做,才能做到萬無一失。
1、隔爆型電氣設備
具有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, 并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 炸性混合物傳播的電氣設備外殼的電氣設備,其標志為“d”。
2、增安型電氣設備
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、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,結構上 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,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電弧、火花或高濕電氣設備,其標志為“e”。
3、防爆原理
電氣設備引燃可燃性氣體混合物有兩方面原因:一個是電氣設備產生的火花、電
弧、另一個是電氣設備表面(即與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相接觸的表面)發熱。對于設備在正常運行時能產生電弧、火花的部件放在隔爆外殼內,或采取澆封型、充砂
型、充油型或正壓型等其他防爆型式就可達到防爆目的。而對于增安型電氣設備是對在正常運行時不會產生電弧、火花和危險高溫的設備,如果在其結構上再采取一
些保護措施,盡力使設備在正常運行或認可的過載條件下不會發生電弧、火花和過熱現象,就可進一步提高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。因此這種設備在正常運行時就沒
有引燃源,而可用于爆炸危險環境。
4、防爆標志舉例
4.1、如電氣設備為ⅡB類隔爆型T3組,標志為ExdⅡBT3。
4.2、如電氣設備為Ⅱ類增安型,溫度組別為T2組,標志為ExeⅡT2。
4.3、如電氣設備采用一種以上的復合型式,則先標出主體防爆型式,后標出其它防爆型式,如主體采用增安型內裝ⅡC類隔爆部件,溫度組別為T4,標志為ExedⅡCT4。
4.4、如電氣設備為粉塵防爆防塵型T11組。標志為:DIPDPT11。